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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β00-1-2017-0011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已阅读: 0 更新时间: 2017-12-12
文号: 关键字: 河长制,制度

 太原市迎泽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六项制度的通知

 

郝庄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六项制度,经区政府研究、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09月29日

 

迎泽区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区委、区政府决定建立迎泽区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包括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河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制度。

一、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副河长,区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河长,区河长制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相关人员等,其他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召开,由区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有关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街道)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区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按程序报区级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或副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有关区级副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区有关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河长承办。

三、区河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办或成员单位提出,报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区级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研究报区级河长和区级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分别落实。

第六条 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并就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和级河长报告。

 

 

 

 

 

 

 

 

 

 

 

 

迎泽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1.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3.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6.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3.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4.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范围和内容

1.各街办(镇)和成员单位对有关河长制推进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

3.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池、渠保护管理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第三条 通报频次

1.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2.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程序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之后印发。

第五条 整改要求

1. 各街办(镇)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对于通报的内容,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7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3.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7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2.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3.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4.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第二条 共享内容

1.国家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2.各街办(镇)及相关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工作动态;

3.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4.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第三条 实现途径

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

河长制相关信息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定期汇总

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统计各街办(镇)及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情况,并将同级结果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四、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迎泽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性。重要信息要早报快报,早发现、早整理、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性。信息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表述、分析务求准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精确。

(三)实效性。信息通报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工作落实为目标,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

街办(镇)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报送内容和要求

(一)月报和简报。

月报内容:要及时统计汇总本街办(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编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河长制运行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等,并填写进展报告表,提出进展情况报告。

简报内容:街办(镇)和有关单位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的基层动态、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等可通过简报形式予以报送。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成效成果;

3.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街办(镇)、本部门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二)报送时间

每月3日前(逢节假日则提前报送)报送月报。简报原则上一月一报,一年不少于6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择优编发,并抄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重要信息专报

(一)专报内容

包括各街办(镇)和区有关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进展、重要情况反映和重点工作动态及其他需要立即报告委、政府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委、政府的政务信息。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区域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各街办(镇)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主要媒体、新闻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

7.在重要检查督查任务中需要印证的工作资料等信息;

8.其他专报事项。

(二)信息专报方式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各街办(镇)和有关单位要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定期汇总

河长制办公室定期汇总统计各街办(镇)和有关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将通报结果

第六条 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迎泽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贯彻落实《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全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对象

    乡镇(街道)、区河长制相关单位。

二、督察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街办(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全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察内容

(一)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各市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二)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各市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出台实施方案。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设立情况,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及工作通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组织形式

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察组,采用分组督查方式开展。

、督察时间和方式

(一)督察时间。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对工作滞后或存在问题的街办(镇)或单位,开展专项督察。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与有关街办(镇)、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各街办(镇)、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实地查看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报河长制办公室。同时,按照一一单的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各督察对象。对管主要河流保护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一河一单的方式,报告相应河长。

对于反馈各督察对象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督查组将各督察对象的问题及建议交办各督察对象后,负责对各督察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各督察对象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并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河长制办公室。

 

 

 

 

 

 

 

 

 

 

 

 

 

迎泽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开展,及时全面掌握全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街办(镇)各相关单位

(二)考核原则

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

(三)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推进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等文件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信息报送、工作台帐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配合度评价。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审定。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察组,采用分组督查的方式开展。

3.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街办(镇)和相关单位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由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并报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排名倒数第二的河长,对其发出预警提示。

3.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的河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街办(镇)及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河长办书面报告。

5.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作为直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6.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财政、考核办等有关单位。

二、问责

1.被考核对象对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3.做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及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4.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责任追究对象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

、激励

(一)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各街办(镇)和相关单位;个人包括河长和自然人,河长指区、乡镇、村级河长。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

(四)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靠前的街办(镇)和相关单位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评选条件: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街办(镇)、相关单位推荐优秀河长名单,具体名额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3.“优秀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相关街办(镇)和单位推荐

(五)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由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

2.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优秀个人”,采取由村到街办(镇)、由街办(镇)到区的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由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3.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人选的相关材料报级河长会议审议通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同河长制办公室对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进行初审后,在全范围内公示后报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5.经政府批准的表彰名单,由河长制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奖励形式和标准

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区河长办申请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七)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政府批准。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并追回奖金。

 

迎泽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为促进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年度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

二、验收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推进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等文件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二)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帐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1.考核验收采取验收对象自考自评与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2.验收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三)评分办法

1.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9-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2旬前各乡(街)完成自考自评,并于2017年1215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区河长办;2017年12中旬开始区河长办组织开展区级考核验收。

五、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验收结果由区河长办按程序报区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一)在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政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

 

 


附件:                          

迎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评分细则

 

考核验收

项目

考核主要内容

赋分

总值

评分细则

备注

工作方案

制定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境内河湖名录制定情况。

25

1)7月底之前乡(街)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组织形式、工作职责、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10分)。以上各项内容缺失的,缺1项扣3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每推后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2)河渠名录制定完成情况(10分)。名录实现境内河渠全覆盖,不扣分;缺失一个河渠扣1分,1扣完为止。

3)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5分)。相关文件传达缺失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

乡(街)未按规定时间出台工作方案的,按考核验收不合格处理。

 

组织体系与

责任落实情况

建立河长体系、各级河长的设置情况;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河长公示情况。

25

1)2017年10月底前,建立乡(街)、村(居)河长体系(15分)。

2)行政区域内河渠分级、分段河长设置情况(5分)。河长设置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3)乡(街)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5分)。尚未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的,扣5分;设立了河长制办公室但尚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扣3分。

2017年10月底前,未建立乡(街)河长体系的,按考核验收不合格处理。

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查、考核验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25

1)会议制度的落实方面,每季度组织召开乡(街)河湖管理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5分)。未召开工作例会,每次扣2分;无会议记录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方面,按区河长办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每月向区河长办报送河长制管理工作动态信息1次以上,每年年底上报河长制自考自评报告(5分)。少报送一次扣1分,报送材料延迟,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信息共享制度的落实方面,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保密范围、公开时限等信息(5分),共享制度涉及的关键内容,缺失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4)做好日常河长制工作台账的收集整理,目录包括:组织领导、各项制度、上报问题汇总、会议记录、巡查记录、报送文件信息汇总等(10分)。未按区河长制工作台账目录整理的扣2分;内容不完整的,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一河(湖)一策”日常巡查管理、河湖两侧岸坡维护、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工作情况。

25

1)按照“一河(渠)一策”建立河道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巡查情况、发现问题的处理及跟踪处理结果等要素(5分)。无巡查记录的,扣5分;记录内容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1分。

2)河岸无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排口;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无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排(5分)。发现一处直排口扣1分。

3)河道两岸保持整洁,无生活垃圾堆放,无乱乱倒、乱搭乱建等行为,无“脏、乱、差”等现象,保持河道畅通(10分)。发现一处扣1分。

4)日常巡查中未发现,被媒体、居民投诉或举报的违法排污、排水行为(5分)。有媒体、居民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且未上报区河长办的,每起扣1分;依据职责,未对违法排水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的,每起扣1分;未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每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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