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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迎政发〔2018〕13号)

索引号: 001-D01-1-2018-0009 发布机构: 政府办-秘书科
已阅读: 0 更新时间: 2018-05-28
文号: 备案号:

 

迎政发〔201813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高质量完成本次经济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作为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我区具有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数量多、涉及行业广,普查单位密度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中央、省属和市属驻地单位、条管单位、大型企业集团集中、新兴经济实体发展迅速等特点。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家底,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源,是加快转型发展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迎泽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编办、政府办、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综治办、地税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各街(镇)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区编办负责属地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库事项。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属地口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区司法局、人社局、宗教局负责属地口径所管理行业单位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安排物业管理公司配合普查登记。区城管局、规划分局负责道路广场等户外宣传事项。区综治办负责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区质监分局负责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其他有关区直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协调安排本系统的管辖单位配合地方开展普查。

所有负责上报单位名录库的部门、单位要在普查正式开始前对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名录资料更新及时、完整准确,名录库中所有单位必须包含行政区划代码,并细化到街(镇)一级,按统一格式上报。

各街(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也应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其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区普查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职责分工

(一)区普查办要按照“在地统计、在地管理”原则组织属地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和对街(镇)的业务指导、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加强首席统计员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首席统计员在普查中的作用。按照工作需要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抽调条件,组织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商调、聘用和管理工作。按照普查业务培训“下挂一级”原则直接培训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各街(镇)要确保经济普查办公室人员配备,特别是支柱行业、普查工作量大的专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聚集地区,确保所涉及的以上专业统计人员应不少于2人。要按照区经济普查机构要求,组织开展好属地内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入户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村)严格按照普查小区划分范围开展工作。督促属地内所有联网直报企业及时上传普查表。配合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社区(村)要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完成本辖区内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工作。

(三)各社区(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入户登记技术和应填写的普查表种类,准确区分普查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展开“地毯式”搜索,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表,表不漏项”。熟练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以下简称PAD),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入户登记任务。

(四)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机构安排接洽普查员入户登记,提供或通过网络上传真实准确的数据及相关印证资料,并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检查。大型企业集团要对本企业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梳理,做到所属单位、特别是我区行政区域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无遗漏。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填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

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政府督查检查

区政府将在经济普查关键阶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对机构、人员、经费使用情况、首席统计员管理情况、普查组织方式、普查工作进度、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督查。对出现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实行“一票否优”。对不按要求配合普查工作的中央、省属单位、驻并条管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注重宣传引导

区普查办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组织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普查经费物资管理

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普查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同时,为了提高普查工作效率,各街(镇)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备相应配置的台式电脑和PAD,并统筹解决好人员和办公用房等问题。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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