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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决定

索引号: 001-F00-1-2017-0020 发布机构: 政府办-综合科
已阅读: 639 更新时间: 2017-10-30
文号: 关键字: 燃煤棚户区,房屋征收,方案,公告,决定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提升全区燃煤综合管控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太原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

迎泽区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所有未实现清洁供暖或现状为燃煤散烧的平房及危旧楼房。

三、征收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太原市迎泽老军营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

2017  10   30 日至2017 11   30  日。

六、征收补偿方式、面积和用途认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七、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九、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补偿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

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二)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十、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

安置房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层次、朝向。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 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十一、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拟定为双塔南巷周边地块。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十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十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现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期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未安置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十五、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证奖励不超过2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奖励不超过3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3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给予奖励。

十六、其他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搬迁后,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暖气、管网等设施。

十八、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0  26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公    告

保证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顺利进行,并按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迎泽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未实现清洁供暖或现状为燃煤散烧的平房及危旧楼房。

二、征收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各街办(镇)作为实施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征收时间

2017年10    30  日至2017年 11    30

六、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产权调换。

七、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补偿的原则。

2、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权利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0  26日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迎政房征决字[2017]5

保证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各街办(镇)作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辖区范围内燃煤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街办(镇)对在工程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迎泽区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二、补偿方案内容附后(注:此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迎泽区财政局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活动。

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迎泽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2017 1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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