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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001-U00-2-2018-0001 发布机构: 政府办-政务信息中心
已阅读: 5 更新时间: 2018-02-09
文号: 关键字: 依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云路街15号

邮政编码:0300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8285851     传真号码:8285813

电子邮箱:yzqzfxxgk@163.com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2、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除迎泽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mobile.48365365.com”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mobile.48365365.com”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件需发送到指定邮箱。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④区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一,申请人无故不提供相关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标准、内容及减免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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