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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7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公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我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并将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不同养老机构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同时,严禁利用养老机构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查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和办理会员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后,我省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的监,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同时,我省将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各地要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0年,我省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今后,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同时,放宽登记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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