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从市热力公司获悉,闲置住房无需提供暖气的住户现在可以申请办理停暖手续。特别要提醒的是,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暖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暖手续。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属新建建筑第一年需要按面积全额收费,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暖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停暖,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暖面积缴纳采暖费。
在进行完第一年的热态调试后,新建建筑第二年可执行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供热计量的建筑从第二个采暖期开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停暖,但应按规定收取30%的基本采暖费。同时,对于未实现供热计量的建筑,经产权单位申请可以停暖的,也要按规定收取30%的基本采暖费。
市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用户如果要办理停供暖手续,需向所属物业部门申请,再由物业部门统一到所属供暖分公司办理停暖手续;如果是散户,可直接到所属供暖分公司办理。用户是分户控制的,需在10月10日前提交停暖书面申请;非分户控制的,需在9月30日前提交停暖申请。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于收到停暖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暖协议,但停止供暖用户还应缴纳基本采暖费,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暖手续。停暖的用户,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暖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
此外,对于上一年度办理过停供暖手续的,如果需要在今年供暖期恢复供暖的用户,需要在9月30日前到所属供暖分公司办理相关恢复供暖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