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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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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37 更新时间: 2009-10-30
文号: 关键字: |应急 暂行 方法|

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管理为主,专业指导负责”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街办(镇)及社区、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分6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全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相关部门、街办(镇)结合各自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社区、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六条 区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包括: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应急保障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

  第七条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要素。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及应急结束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第八条 区应急办统筹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区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包括规划、组织、指导、检查等)。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各街办(镇)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综合管理,按照市、区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列入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由区应急办报市应急办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街办(镇)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为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街办(镇)部门应急预案由各街办(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社区、村、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初审,并征求法制机构和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区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街办(镇)代表等有关人员。

  (三)应急预案经区应急办复审同意,报区政府批准(附区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街办(镇)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办(镇)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街办(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由区直各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部门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保障预案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街办(镇)部门应急预案以街办(镇)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五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报市相关部门及区应急办备案,街办(镇)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区相关部门或所在街办(镇)及区应急办备案,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中央、省、市驻区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保障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印发后,将预案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简本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变化和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变更内容报区应急办和街办(镇)备案。

  第三十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应急预案实施培训演练,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完善应急预案。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区级部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街办(镇)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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