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β00-1-2017-0005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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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7-11 |
文号: | 关键字: | 稳岗,补贴 |
根据晋人社厅发[2015]20号文件要求,企业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详见附件。
附件
参保企业开始申领2017年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通知
从市人社、市财政有关部门了解到,在我区参保的企业,现已开始申领2017年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申请扩大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以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稳岗补贴的额度为参保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申领拨付程序。根据晋人社厅发【2015】20号文件要求,企业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填报《山西省(太原市)企业申请(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格认定表》(附1),经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失业保险部门审核认定并由市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确定申领补贴比例、签名后,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山西省(太原市)(扩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2),由区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今年申领办理时间: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截止至7月20日。
联系电话:4051347
迎泽区失业保险中心
附件一
山西省(太原市)企业申请(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格认定表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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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 注册登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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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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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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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 联 系 人 | 姓 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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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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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企业类别 | Ⅰ(稳岗企业) |
| Ⅱ(扩大稳岗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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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晋人社厅发〔2015〕20号文件规定条件 |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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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以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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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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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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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年末职工人数 |
| 全年实际裁员人数 |
| 实 际 裁员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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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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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 位 意 见 | 我单位是企业,且符合申领(扩大)稳岗补贴全部条件。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企业 主管 (监管)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人社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章) |
注:1、此表一式5份,企业2份,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各1份。
2、Ⅰ(稳岗企业);Ⅱ(扩大稳岗企业)。
3、此表始用于2017年。
附件二
山西省(太原市)(扩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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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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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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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财务章) | ||||||||||||||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
| 参加失业 保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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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年 末 职工人数 |
| 裁员 人数 |
| 实际裁员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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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稳岗 企业及享受 补贴比例 |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部门负责人意见 | |||||||||||||||
确认
| Ⅰ稳岗企业( ) Ⅱ扩大稳岗企业( ) | 比例
| 年 月 日 | 确认
| Ⅰ稳岗企业( ) Ⅱ扩大稳岗企业( ) | 比例
| 年 月 日 | ||||||||||
失业保险 参保人数 |
(人) | 失业保险 缴费人数 |
(人) | 上年度应缴 失业保险费 |
(元) |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元) | ||||||||||
拟发放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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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主管(监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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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意见 | 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名):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市级 经办 机构 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
市级 人社 部门 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市级 财政 部门 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注:1、此表一式5份,企业、市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1份。
2、Ⅰ(稳岗企业);Ⅱ(扩大稳岗企业)。
3、此表始用于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