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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21

 

 

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年六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发生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办法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或太原市人民政府获得授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是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项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为集中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协议采购(定点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执行方式。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督各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执行,建立和管理“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依据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统一管理、核算;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区政府采购的培训,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组织实施纳入《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组织建立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采购网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采购市场信息资料库”,保证各项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顺利进行;落实区财政局确定的联合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实现高效、快捷、便利、节约的宗旨;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和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负责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结果的公示,增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贯彻落实我区各项采购运行规程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程序、招投标规则等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管理和运行行为,确实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内容,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批复至各采购单位。

(三)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计划原则每季度安排一次,采购单位在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采购计划申请(逾期提交的申请将依次列入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

(二)区财政局接到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后,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各采购单位。

(三)对批复后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并确定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执行方式。

第十四条 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对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申报计划使用时间,提前30个工作日集中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事宜。

2、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区财政局采购委托通知后,要进一步核实计划采购品目的技术规格、型号参数、数量等采购指标,同时,编制招投标合同文本(标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搜集相关供应商信息资料。

3、采购招投标文件定稿后,区政府采购中心要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招标资料,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4、采购公告发布三天后,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通知投标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并检点各投标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限内缴入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户;督促投标供应商按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公司简介等);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会议。

5、在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下实施现场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现场定标。

6、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对投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退还落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结果。

(二)分散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对纳入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批复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资格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并在执行完毕后,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2、分散采购的招投标方式可参照上款程序执行。

(三)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1、供应商的确定: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财务状况。区财政局要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510家定点供应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采购单位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

2、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必须是纳入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批复给各采购单位的。

3、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原则每季度安排一次,由采购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4、经区财政局审查符合协议采购(定点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批复至区政府采购中心。

5、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区财政局的批复,与定点供应商联系提供所采购物品价格,并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进行竞价。

6、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区政府采购中心与报价最低的供货商签订采购协议。

7、采购单位如发现同一种品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比指定供应商价格低廉的供货单位,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资金核算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后,应及时将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采购中标报告、采购验收报告、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接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采购机构报送的采购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报送采购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区财政局要及时对政府采购专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开具《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物资划拨通知》,明确采购单位、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实付金额等项目,由采购单位附原始票据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迎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