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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发布时间:2017-06-01

       省招考中心公布了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包括高考加分政策。2015年1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取得下列项目中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生,投档时可加3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1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套路)、游泳、羽毛球等8个项目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经体育部门资格审查并参加省招考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应届毕业生;

       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

       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谋就业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 (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 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报并审核后,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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