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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内提前收回房屋应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7-06-01

       签租房合同时,租房人往往处在弱势地位,面对房东或中介递来的一纸合同文本,即使其中有漏洞或不平等条款也只能无奈接受。今后,租房合同将有示范文本可循。昨日起,省工商局、省住建厅共同起草的《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以往的房屋租赁合同大多由中介公司或房东单方面制定,承租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房东把房子卖了,限我一周之内搬走。”“除了收房租,房东啥也不管,冰箱、空调坏了都是我们自己修。”“租期满了,房东扣着押金不还。”在租房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遭遇。由于当初签合同时没有做相关约定,甚至根本没签合同,所以遇到这些情况承租人想维权也非常困难。

       在示范文本中,这些都有了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内,无论是提前收回房屋,还是提前退租,都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年租金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市民可登录省住建厅官网,查看《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了解相关细节。这次网上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5日下午3时,市民可将意见发至邮箱: fcc305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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