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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捆绑收费”不允许

发布时间:2017-05-16

       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物业是否能“捆绑收费”?共有车位收益归谁所有?本月起,《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按照新规,物业“捆绑收费”被明令禁止,同时小区道路共有车位、车库归属权有了权威说法。这些规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市场的进一步观察。

 

“捆绑收费”不允许

       “没交物业费,不卖水电费。”对于市民深恶痛绝的物业“捆绑收费”,《条例》第十二条有了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当然业主也不能恶意欠费。《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共有车位收益归业主

       针对物业公司在小区共有道路,划设停车位等收益权属问题,《条例》也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太原日报2017年5月1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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