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β00-1-2017-0012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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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6-19 |
文号: | 关键字: |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太原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粮局、经信局及有关实施企业:
按照全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充分落实部门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⒛07年8号),明确市、县两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
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统一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各案机关如下:
1.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商务局办理各案。
2.在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二、备案要求
1.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开展网上电子各案;
2,按照商务部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申请各案的经营者登记各案证;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每季度各案汇总情况,于下季度头月五日前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市级商务部门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属地回收经营者在市级备案名册。
4.在审核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市级商务部门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属地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备案登记规定行为,监督搞好安全经营,做到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
3.备案登记工作不再委托其它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进行年检。备案年限与工商部门登记发证时的经营期限一致,再生资源经营者每年在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资料时,同时抄报同级的备案部门。
4.所有再生资源经营者的各案工作,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凡在工商登记有效经营期限内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均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