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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38-β00-1-2017-0003 发布机构: 地税分局
已阅读: 1 更新时间: 2017-06-19
文号: 并残联〔2017〕6号 关键字: 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太原市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并残联〔2017〕6号
关于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
保障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工作的通知》(晋财综〔 2016 ) 47号)文件要求,参照全
囯其它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中小企业局咨询沟
通,为了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保障金)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一)自2015年1月1日(含)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且符合工信部小型、微型企
业行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的当月起到满36
个月的当月上,可享受免征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后,应当
停止享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政策到期不足整年的,以
实际月份计算。
(三)免征政策到期后次年保障金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x 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上年不应享受减免
的月份数/12)。
(四)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
向同级地税、残联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征收
部门发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应终止
执行优惠政策并进行追征。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年审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
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
4.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原件;
5.用人单位上年度年人均工资相关资料。
(二)按照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各级残联直属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纳入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年审范围,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见附件1),由用人
单位向各级地税部门报送备查。
(四)小微企业未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规定的时间内参
加年审及未向地税部门报送相关证明备案,各级地税部门将按用
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2016年度小微企业年审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
(五)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年审结束
后,填报《处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见附件2 ),
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至市残联就业服务指
导中心,中心汇总后于每年7月上旬向市地税局规费处报送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残联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对小微
 
企业免征保障金的政策宣传力度,规范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二)各级地税、残联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
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在免征保障金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殷丽媛 朱春玲
联系电话:4732133 8821989
邮箱:sxtyzc@163。 com
附件:1.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2.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3.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1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经审核,你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 年_月_曰,
且 年在职职工总数为 人,符合有关免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条件,按规定免征你单位 年度 个
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还需缴纳 个月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
特此证明
审核机构(盖章):
(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各执一份,残联二份)
 
附件2
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序号 小微企业名称 职工总数(人) 免征金额
(元) 还需缴纳
金额(元)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其中残疾
人数   
合计      
此表与电子版请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邮箱:sxtyzcl@163.com
 ( 年度) 
填表残联(公章): 填表人:  电话
    
附件3
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
括釆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
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
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
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囯家经贸委、原囯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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