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8-β00-1-2017-0002 | 发布机构: | 地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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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6-19 |
文号: | 晋地税发〔2〇17〕49号 | 关键字: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晋地税发〔2〇17〕4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转发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发〔2017〕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示范区局,各市水利(水
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
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17] 2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
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国家切实减轻企业和个
人负担,全面振兴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水
利(水务)局一定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严格落
实停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工作要求,为促进我省经济稳步向
好创造良好条件。
二、 督查落实要到位
从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停止代征河道工程维
护管理费。省地税局已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对停征河道工
程维护管理费进行了相关处理。各级地税机关、水利(水务)局
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停征相关工作。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
所辖各征收单位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停征情况的督查,杜绝以任
何方式继续收费,确保停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 清欠工作要到位
根据晋财综[2017] 22号文件要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停止
代征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欠缴资料移交同级水利(水务)局。
各市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欠缴情况的核实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河道工程维护管
理费在征管系统中已申报未开票数据等各类欠缴情况,并将欠缴
情况整理归类、建立移交清册,同时须对“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中的垃圾数据作相应处理。各单位在核实欠缴底数的过程中,要
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做好移交欠缴的相关工作。各级水利
(水务)局要积极主动做好清欠资料的接受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扎实做好清欠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4月1日印发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财综〔2017〕22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我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
政事业性收费(见财税〔2017〕20号文件)。
二、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我省设立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调整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模式,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三、 自2017年4月1日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降低2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低40%。
四、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停止征收后,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9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52号)、《关于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207号)、《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87号)同时废止。
五、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委托代征的,代征机关要将欠缴资料移交征收机关和单位,由征收机关和单位负责清欠。
各市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相关执收单位要及时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市、有关部门和单
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
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
和单位对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淸理规范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髙
检院,共青团央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
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寧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 .
一、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夬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
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遒全额上缴国庠
三、 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
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
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
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
问题。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
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
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
.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性: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测绘仪器裣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遒工程修建維护管理费
9、河遒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遒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卑管部门
I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
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
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
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