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8-β00-1-2017-0001 | 发布机构: | 地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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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6-16 |
文号: | 晋地税函〔2017〕68号 | 关键字: |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省地税系统贯彻执行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对推动全省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二、落实到位,强化监督
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并按照晋财综〔2016〕8号和晋财综〔2016〕47号文有关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部门沟通配合、切实做好优惠备案,努力将政策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夯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各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征收单位的监督,保证政策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省局也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单位,将严格按省局绩效考评指标要求予以扣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
晋财综〔2017〕20号 |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后,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变更政府性基金公示栏(牌)内容,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2017年4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按余额和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和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确保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财政部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十三五期间是否免、停、减免征,我省没有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考虑到“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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