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β00-1-2017-0005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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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04-26 |
文号: | 关键字: |
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太原市迎泽区商务粮食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01 | 违反酒类批发经营及准运手续相关规定的行为 |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等行为;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 不定期抽查 | 酒类生产、批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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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 不定期抽查 | 酒类流通零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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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发生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 不定期抽查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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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分类规定办理备案: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 不定期抽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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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 不定期抽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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