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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这些问题要留意

发布时间:2017-03-15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山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针对签证费、同团不同价、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给予说明和揭秘,提醒游客拒绝不合理低价游产品。

 

同团为何不同价?

       案例:游客张先生前往云南旅游,旅游途中与其他团友聊天时发现:同一天在不同旅行社报名,旅游团费不同。张先生认为这属于价格欺诈,同样的标准,同样的服务,每人价格居然相差近两百元。张先生在回程后向属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分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也就是说,旅行社除了以上两项规定之外,对价格进行调整,并不能认定其有违规行为,因此旅行社不需向游客做出赔偿。山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游客:旅游产品定价属于旅行社自主经营行为,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游客应“货比三家”,找到合理的出行价格,以免影响心情。

 

“不合理低价”有坑

       案例:游客王女士一行4人报名参加华东五市五日游,每人599元团费,旅游车抵达南京后在高速服务区等待3个小时,地接导游要求游客每人再交700元团费,否则无法进行行程,游客无奈,只好再次交团费,之后的几天行程中白天到购物点,下午6点以后才到景点,所有景点都无法正常游览。故行程结束后向属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分析: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社招揽、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旅行社不是慈善机构,不会干亏本买卖,推出的低价游产品极有可能是分割报价,后期陷阱较多。这些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务过程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将获得的利益弥补团费中的“坑”。旅行社的报价越低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次数越多,后续花费越高,即使在合同中标明无强制消费,游客也要进店停留足够时间,当别人参加自费项目时不参加的游客只能独自等待,旅游幸福感会直线下降。建议游客理性消费,拒绝不合理低价游产品。

 

签证费为何不退?

       案例:游客李女士2人计划随团赴东南亚某国参加6天4晚行程,费用13800元/人,另附350元/人签证费,后因身体原因,李女士提出解约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办理退款,但签证费无法退还,李女士表示不理解,随即向属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该旅行社。

       分析:各国使馆均收取签证费,更准确讲应该是“签证受理费”。游客只要提交资料,交由使馆审核,签证费就已产生;当使馆审核后发现游客资质不适合发放签证时,签证费也不退。因此一旦拒签,旅行社也无法向游客退还签证费。拒签原因很多,具体标准由使馆把握;旅行社做的工作,是按照使馆要求,指导游客准备资料,再进行材料整理、翻译、送签等,无法左右使馆的审理结果;使馆会通过各种渠道核查资料,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拒签。所以,拒签后旅行社没有赔偿的义务。旅游业属于服务行业,旅行社在此过程中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咨询、整理资料、翻译、填写签证资料表、提供酒店/机票订单、照会、送签、取签等,这些服务均有成本,并非无偿,因此签证费无法退还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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