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D02-1-2015-0006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秘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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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112 | 更新时间: | 2015-01-16 |
文号: | 备案号: |
迎政办发〔2015〕3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泽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迎泽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迎泽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关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同一时间可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生产、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同一时间可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均在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技术要求。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未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1、自查自纠(2015年1月31日前)。各街(镇)会同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采取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安排本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求相关企业要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经营业主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逐条逐项核查登记,作出整改承诺,1月31日前,将各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各街(镇)存档备查。
2、集中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由各街(镇)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派人参加,对本地区进行立体式网格化排查,每排查一个单位要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要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各街(镇)于1月25日前登记造册,报送区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
3、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公安派出所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经营业主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消防大队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街(镇)要成立由街(镇)一把手任组长,公安、消防、安监、工商、食药等部门为成员的整改领导组,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在今年春节前,对排查出有问题的企业,逐个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5、落实监管责任(2015年12月31日前)。消防大队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报区政府。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区政府将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协调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街(镇)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公安、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派出人员到街(镇)配合工作,按照街(镇)的安排,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认真梳理本行业、系统、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录,全面摸清所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等。动员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派出工作检查组深入所属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确保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用足用好各类手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专项治理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公安分局及其消防大队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标准,统筹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区政府冬季火灾防控工作部署,立足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统筹协调,落实有关责任。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隐患突出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5年1月起,报排查情况汇总表, 2015年4月1日、12月23日前分别上报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
附: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
2、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
3、迎泽区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
6、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
7、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
8、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9、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检查 记 录 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单位情况 | 单位(场所)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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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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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食品加工 □制药 □纺织 □服装 □玩具 □皮革 □家具 □其他 | |||
检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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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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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注:本表由被检查单位、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消防部门检查时按照公安部规定使用适用于消防监督抽查的制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2: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
审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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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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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工商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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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 |
| 消防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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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数据 | 厂 房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仓 库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员工宿舍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员工数据 | 总人数 | 人 | 高峰时人数 | 人 |
彩钢板房 |
| 可燃易燃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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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线路 |
| 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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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 消防设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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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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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性质”栏根据实际填写: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消防手续”是指: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3、“备注”栏填写企业生产性质属于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制药、纺织、服装、玩具、皮革、家具其他中的哪类,是否有主管部门及其他需要标注的事项。
村(居)委(盖章): 被排查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3:
迎泽区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近期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86号)精神,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
二、治理范围
1.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
三、治理重点
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自通告之日起,全县所有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必须立即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广大群众可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积极向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各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加强火源管理,是否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6.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装修、建筑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是否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11.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2.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13.是否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14.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仓储物流场所(仓库)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储存物资应当严格按照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储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5.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火柴、打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应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6.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
7.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基本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应当上墙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四懂四会”。
8.租赁库房或多家共用库房应当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9.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10.库房仓间内不应违规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11.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12.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13.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2m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3m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5m的灯距;
(3)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0.3m和0.5m的墙距;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0.1m的柱距;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0.1m的垛距。
14.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5.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6.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单独设分电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做好防雨设施,人员离开即拉闸断电。
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监督公示牌,注明名称、地址、面积、经营性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和举报电话。
3.是否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4.是否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5.是否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6.是否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7.是否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情况,存在的要求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商业店铺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8.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9.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10.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12.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13.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4.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附件5: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表1)
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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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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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 |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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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 使用层数(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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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车间(个) |
| 库房(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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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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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食品加工 □制药 □纺织 □服装 □玩具 □皮革 □家具 □其他 | |||
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文 号: | |||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 ||||
其他情况: | ||||
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彩钢板搭建 | □是 □否 | |||
是否使用聚氨脂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是 □否;□采用 □未采用 | |||
厂房、仓库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现象 | □是,住宿 人 □否 | |||
企业厂区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 □是 □否 | |||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本单位主要的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其他系统 | |||
是否签订维保合同,并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 □是 □否 | |||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 □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是 □否 共有 人持证上岗 |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是否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是 □否 已消防演练 次,已培训员工 人 | |||
是否按排查整治标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是 □否 | |||
注:本表由单位自填,可根据实际,增加减少检查项目及内容;加盖公章后自存1份,并交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表(表2)
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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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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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 |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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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 使用层数(地上、地下) |
| |
厂房、车间(个) |
| 库房(个)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食品加工 □制药 □纺织 □服装 □玩具 □皮革 □家具 □其他 | |||
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彩钢板搭建 | □是 □否 | |||
是否使用聚氨脂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电器线路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是 □否 | |||
厂房、仓库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现象 | □是,住宿 人 □否 | |||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 □是 □否 | |||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本单位主要的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其他系统 | |||
是否签订维保合同,并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 □是 □否 | |||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 □是 □否 |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是否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是 □否 已消防演练 次,已培训员工 人 | |||
是否按排查整治标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是 □否 | |||
注:本表由单位自填,可根据实际,增加减少检查项目及内容;加盖公章后自存1份,并交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6: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
县(市、区): 填报时间: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生产性质 | 员工总数(人) | 建筑情况 | 是否办理消防手续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某某乡镇某某村或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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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排查情况汇总表》中的分类选填 |
| 主要填写多少个车间、厂房,多少个库房及各自的建筑面积、层数 |
| 如无主管部门则填写无 | 填写是否属于村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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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7: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
县(市、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存在隐患 | 整治措施 | 整改进度 | 督导部门 |
| 某某乡镇某某村或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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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检查发现的具体隐患 | 选填责令于某月某日前整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迁、临时查封、取缔等措施 | 选填已整改完毕、整改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未整改 | 填写某乡镇政府、 某街道办事处或某部门等负责督导整改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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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单位排序应与附件3单位排序一致,单位经检查无隐患的可填无隐患。2、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8: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县(市、区): 填报时间:
项 目 | 劳动密集型企业(个) | 作坊(个) | |
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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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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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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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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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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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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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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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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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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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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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情况 | 未办理消防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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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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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违章使用彩钢板建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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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易燃材料装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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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线路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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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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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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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或未保持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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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县(市、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组织情况 | 成立检查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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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人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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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社会公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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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劳动密集型企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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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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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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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 整改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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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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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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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治安取缔(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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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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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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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员工宿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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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情况 | 组织培训(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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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演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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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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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为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