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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迎政办发[20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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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28 更新时间: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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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政办发[201067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深刻吸取近期全国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现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十三日

 

迎泽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深刻吸取近期全国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有效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构筑全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牢牢把握社会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以遏制重特大火灾为目标,通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为实现迎泽区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

  长:侯富田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岳富民   (公安迎泽分局副局长)

        倪俊巍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员:区教育局、财政局、文体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各街办(镇),社区(村)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和消防民警及区公安消防大队全体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倪俊巍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付斌担任,联系电话:4067119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7、临时建筑: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筑物。

(二)排查整治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5、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6、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8、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区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五、方法步骤

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930日前

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1012011315

在动员部署的同时,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协调安监、公安、消防、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及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凡临时建筑未经消防设计验收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一律予以查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政府将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留档备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3152011320

315前,区政府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或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由区政府牵头,公安、安监、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商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文物、消防等部门参加,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其他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单位,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广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贸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体育部门负责体院场馆,旅游部门负责宾馆)。各部门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广泛发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四)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政府将适时派出检查组,督导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各阶段结束前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区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阶段每周四1800前各单位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上报区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附件:12010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

22010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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