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虽然已经过去了好些天,可与之相关的网购消费纠纷眼下才陆续暴露出来,这不,市民刘女士网购的防盗门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但物流公司却不担责,令她苦恼不已。无奈之下,刘女士向市消协求助,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
“双11”前夕,刘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个防盗门,通过永康物流公司运输,没想到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防盗门损坏,不能使用。于是,刘女士跟厂家联系,对方同意更换一个防盗门,但因为不是质量问题,需要她承担部分费用。“门是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当然得找物流公司赔偿。”抱着这样的想法,刘女士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是,物流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市消协工作人员对此事件进行详细了解,物流公司表示防盗门的损坏不是他们造成的,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经过消协人员耐心调解,根据邮政法物流赔偿的规定协商,最终,物流公司同意赔偿刘女士一定的费用。
“每年‘双11’过后,网购消费纠纷就会一下子多起来。”消协人员告诉记者,今年的“双11”,网购成交额是2539.7亿元,包裹15亿个,又创新高。但随之也出现许多有关物流方面的投诉,主要表现为:发货延期;物品在运输途中造成物品损坏、丢失;运输不到指定的位置;有些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给消费者送货;物品损坏时,物流公司不进行赔偿;还有因为消费者没有给物品保价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只是按照《邮政法》规定给消费者赔偿三倍的费用等。
其实,网购货品损坏或者丢失,怎么赔偿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邮政法》同时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一般原则: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递丢失、毁损的,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付;不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托运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坏理应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