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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费将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7-12-10

       养老、看病、生孩子……都离不开社保。对于大家俗称的“救命钱”社保基金,今后会更加安全!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施行新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太原市也将按新规执行。今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要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欠缴按日加收滞纳金

       我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今后,这种情况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通过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常规监督、专项监督和举报监督等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将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服务机构将建信用档案

       今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监督,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检查。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视同获得社会保险基金信用资格。

       经监督检查确认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取消社会保险基金信用资格,解除服务协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取消资格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须经整改、评估合格后,方可再次承担社会保险服务。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方式、奖励办法也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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