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β00-1-2017-0022 | 发布机构: | 编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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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0 | 更新时间: | 2017-11-20 |
文号: | 关键字: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报材料
及有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下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文件;(或复印件)
4.《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建有理事会的范本下载 未建理事会的范本下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机构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下载)及有关证明材料;
8.《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下载)
9.《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下载)
10.《事业单位法人告知书》;(下载)
11.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2.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还需提交:
⑴不低于确认总出资额15%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验资证明;
⑵举办单位出具的关于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⑶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⑷申请登记为财政补助的需符合规定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⑸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⑹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文件。
(二)登记后的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下载)
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等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提交材料有关事项说明
(一)住所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授权使用证明。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关于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是否担任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
3.若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是否列为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
(三)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文件,内容包括:
1.出资和组织筹资及资金到位时限;
2.组建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结构,以理事会为例,包括:组建第一届理事会、指派理事、提请任免或者任免理事长、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3.审查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
4.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举办单位为多个的,需出具合作举办协议,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时限、出具证明文件时签章方式。
(四)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除资质认可证明或职业许可证明外,不得随意缩放。
(五)信息保密。
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