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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商务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索引号: 016-β00-1-2016-0023 发布机构: 商务局
已阅读: 0 更新时间: 2016-12-06
文号: 关键字:

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太原市迎泽区商务粮食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01

违反酒类批发经营及准运手续相关规定的行为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等行为;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不定期抽查

酒类生产、批发企业

 

02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不定期抽查

酒类流通零售企业

 

03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发生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不定期抽查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04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分类规定办理备案: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不定期抽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05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不定期抽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附件2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样表)

单位名称:太原市迎泽区商务粮食局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

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

企业规模

所属行业

登记机关

备注

1

140106660031247

太原市迎泽区金瑞祥副食品店

张书林

太原市迎泽区东安路30号和平市场18号

个体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3

91140100317052837T

太原市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

黄曼婷

太原市迎泽区和平市场15号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4

140106640019443

太原市迎泽区银和副食商行

马国锋

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27号楼底商2号

个体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5

140106260022978

山西宝泉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州北路分公司

马世峰

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7号由北向南第2.3间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6

911401007435209714

太原市迎泽区江河酒类经销部

郝小惠

太原市迎泽区新城西街11号

个体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7

140100200392292

山西云台力峰商贸有限公司

施丽琼

太原市迎泽区东岗巷110号28幢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8

140100200431092

太原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

范世首

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南巷359号1幢104号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9

91140100571055865B

太原铁路新创餐饮旅游有限公司酒业公司

高  晶

太原市迎泽南街19号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0

911401077963539886E

太原市金立诚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马  吉

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淖马村淖马小区东排2栋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1

140106200026769

太原市晋豪银海商贸有限公司

梁海东

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1号楼底商8号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2

140100200413008

太原市三虎得意恒贸易有限公司

赵新

迎泽区并州东区R区8号3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3

911401005541054297

山西久聚堂

武向东

双塔南巷旺达汽服办公楼

有限公司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4

140106640048348

太原市迎泽区天市收购站

刘天市

桃园四巷北一条18号

个体

 

酒类经营

工商迎泽分局

 

15

140106620085775

太原市迎泽区小威收购站

马小威

太原市迎泽区通顺巷21号

个体

 

再生资源

工商迎泽分局

 

16

140106640042541

太原市迎泽区汪华废品收购站

汪华

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惠民南巷五号院

个体

 

再生资源

工商迎泽分局

 

17

140106620040486

太原市迎泽区老梁回收站

梁全民

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铜锣湾小区AB园区下面

个体

 

再生资源

工商迎泽分局

 

18

140106200062345

太原千里滇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渊

迎泽区桃园南路11号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单项预付卡

工商迎泽分局

 

19

140106100026094

太原市鸿宾楼烤鸭店

李运帜

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22号

有限公司

 

单项预付卡

工商迎泽分局

 

20

140100103034511

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

宋新梅

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08号

有限公司

 

单项预付卡

工商迎泽分局

 

 

 

附件3

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样表)

单位名称:商务局

序号

姓名

处(科、室)

职务

执法证号

执法证有效期

执法类型(范围)

备注

1

胡红民

 

局长

140106200024

2017年

督查

 

2

冯俊明

 

副局长

140106100315

2017年

执法

 

3

张世宏

 

副局长

140106100488

2017年

执法

 

4

郭向荣

 

副局长

140106100317

2017年

执法

 

5

马妍萍

办公室

科员

140106100322

2017年

执法

 

6

李鹤花

办公室

科员

140106100323

2017年

执法

 

 

 

 

 

 

 

 

 

 

 

 

 

 

 

 

 

 

 

 

 

 

 

 

 

 

 

 

 

 

 

 

 

 

迎泽区商务粮食局“双随机”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商务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务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泽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迎政办发〔201663号)要求,结合商务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商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商务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其他科室配合,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中通过抽查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随机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确保商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商务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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