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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更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01

       医保全额资助、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给予教育救助……今后,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将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生活、看病、读书、住房、丧葬,政府都管。昨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申请,以及救助供养内容、标准予以明确。

 

三类人员可享救助供养

       据悉,“特困人员”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城乡特困人员591.4万人。

       今后,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都将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全额资助参加医保

       生活

       今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还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看病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获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

       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丧葬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住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安全。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读书

       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不低于低保1.3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城乡统一。

 

供养形式分两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中,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同时享受福利待遇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中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特困人员咋申请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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