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规定残疾证有哪些优惠
索引号: |
034-W08-1-2015-0010 |
发布机构: |
柳巷街办 |
已阅读: |
1 |
更新时间: |
2015-01-08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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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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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外,还具体规定了残疾人在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凭残疾证、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享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等有关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所有有受教育需求的适龄儿童、聋哑和智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近入学,对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子女补助生活费等。在职残疾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盲人及一、二级下肢残疾人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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