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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的申请及办理

索引号: 034-W08-1-2015-0006 发布机构: 柳巷街办
已阅读: 3 更新时间: 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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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我区长期居住并属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具体包括:

1、最低收入(等同于“低保”);

2、偏低收入(指超过“最低收入”标准2倍以内);

3、中等偏低收入(指超过“最低收入”标准4倍以内)家庭居民;

4、农村五保户、享受40%救济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

5、其他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因病返贫的困难家庭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初次发病,造成家庭年支出大于年收入2倍以上;因患重大疾病两年以上长期需要治疗或同一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患有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哪些人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4、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地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相关的医疗费用;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大病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救助申请;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偏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居民必须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户籍在我区,但未在我区居住的居民,必须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详细开具其现有家庭成员及生活状况的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由社区居委会核对后留复印件入档);

4、医院诊断书、出院证、有效发票的原件;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慈善、工会等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等。

四、大病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递交材料审核

   居民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交于居(村)委会,居(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和初审,经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审核。

2、街道审批审核

   街道对社区居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审批表上说明理由。

3、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抽查,经审核同意后,在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进行为期3天的张榜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政局接到街道上报后,完成抽查、审批工作,按季审批发放医疗救助金。

五、大病救助救助方式是什么?

民政部门根据个人的医疗总支出,给予一定金额救助,特殊情况由局务会决定,依照相关政策,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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