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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5年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009-β00-1-2015-0008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已阅读: 32 更新时间: 2015-01-06
文号: 迎财字〔2014〕33号 关键字: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文件

 

迎财字〔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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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5年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15年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原则

1.2015年我区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全部按照山西省《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凡是该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无论在部门集中采购范围还是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我区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2015年我区工程类政府采购全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3.2015年我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1.公开招标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方式由采购中心确定。如有协议供货商的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采购,单件产品单价超过20万元的(含汽车类)不受20万元限制。

2.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太原市财政局批准。

3.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所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中心确定。

4.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太原市财政局批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

1.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所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中心确定。

2.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太原市财政局批准。

三、采购程序

1.年初编制采购预算

2.在采购行为实施前按照采购预算报送采购计划表,财政局根据采购预算、太原市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政府采购各有关规定对采购计划表进行审核。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集中收政府采购计划表,其余时间一概不收。

3.部门或采购中心按照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表进行采购。

4.货物类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的,在采购前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标的,当场密封,加盖采购中心和财政局政府采购专用章,由采购人保存,在开标现场当场打开送交开标评委作为评标依据。

5.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在采购前依据评审中心做出的预算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作为工程拦标价。

6.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采购中心进行验收和监督签署合同,合同在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7.部门组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单位进行验收和签署合同,合同在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

1.原则上财政局不再批分散采购。

2.10万元以下的采购目录以外的部门自行采购,不需要编制采购预算,也不用报采购计划表。

3.2015年起各单位资产购置将严格按照太原市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超标配备的需要按照程序报批。

4.2015年起所有的公开招标必须全过程录像,并将影像资料报财政局备案。部门组织的采购如没有条件录像的,必须到我区新的政务大厅的政府采购专用会议室招标。

5.采购行为结束后,采购中心或部门必须将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询价公告等采购相关资料报财政局以确定最终采购成交金额。

6.政府采购计划表从2015年起使用新的表样,各单位可以从国资科群共享文档中下载使用。

 

 

2014122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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