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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9-β00-1-2015-0006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已阅读: 58 更新时间: 2015-01-06
文号: 迎财字〔2014〕28号 关键字: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文件

 

 

迎财字〔201428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本着如实、客观、节俭、高效的原则,参照《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4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11月4印发

附件:

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迎泽区区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直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到我市三县一市,包括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以下简称市辖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从出发地直达或转达目的地所发生的直接交通费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绕道前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到周边邻省(市)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乘飞机出差人员只享受往返程两次乘坐飞机。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上限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到我市市辖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上限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640元;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4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8元。

此标准为住宿费报销上限,不得作为外出报销包干标准,单位在此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执行(表附后)。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用本单位车辆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每年随同年度决算将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须向区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扶贫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区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太原市迎泽区区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普通套间)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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