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β00-1-2015-0005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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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25 | 更新时间: | 2015-01-06 |
文号: | 迎财字〔2014〕14号 | 关键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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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 泽 区 财 政 局
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迎财字〔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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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太原市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同意,制定《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0日
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的质量,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估(概)审核,是指区财政局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概)算审核机构,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估(概)算进行审核,以合理控制项目投资额度。
第三条 《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估(概)算审核。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实行估(概)算审核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估(概)算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估(概)算审核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财政局选用或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估(概)算编制单位进行项目的估(概)算编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应先期向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的估(概)算审核申请。
第七条 建设单位、估(概)算编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建设项目估(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估(概)算审核中介机构应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及估(概)算编制单位的意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估(概)算审核,出具估(概)算审核报告。
第九条 项目估(概)算审核报告应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评估审核费由区财政局安排预算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估(概)算编制单位、审核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一但发现有泄露秘密、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立即解除业务合同,并在今后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审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