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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太原市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9-β00-1-2015-0005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已阅读: 25 更新时间: 2015-01-06
文号: 迎财字〔2014〕14号 关键字:



文件

 

迎 泽 区 财 政 局

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迎财字〔201414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太原市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同意,制定《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630

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审核的质量,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估(概)审核,是指区财政局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概)算审核机构,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估(概)算进行审核,以合理控制项目投资额度。 

第三条 《迎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估(概)算审核。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实行估(概)算审核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估(概)算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估(概)算审核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财政局选用或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估(概)算编制单位进行项目的估(概)算编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应先期向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的估(概)算审核申请。

第七条  建设单位、估(概)算编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建设项目估(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估(概)算审核中介机构应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及估(概)算编制单位的意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估(概)算审核,出具估(概)算审核报告。

第九条  项目估(概)算审核报告应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估(概)算评估审核费由区财政局安排预算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估(概)算编制单位、审核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一但发现有泄露秘密、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立即解除业务合同,并在今后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审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6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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