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β00-1-2015-0003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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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17 | 更新时间: | 2015-01-06 |
文号: | 迎财字〔2014〕13号 | 关键字: |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文件
迎财字〔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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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调整财政项目资金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6月11日区政府常务会关于财政重大项目资金审批权改革议定事宜,结合我区财政资金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年初预算安排在部门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已在网上通知各部门申领,以后年度的部门项目资金将直接下达到部门、单位。
二、凡申请项目资金,承办单位须填写《迎泽区项目资金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交区财政局预算科登记。
三、申请年初预算安排在部门的资金,承办单位填好《审批表》后,政府部门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区委常委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党校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党群、团体部门由区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申请年初预算安排的由政府统筹的资金,承办单位填好《审批表》后,除按上条审批外,政府部门须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示文件;区委常委部门、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党校及党群、团体等部门,须经区长批示;50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须附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纪要。
五、财政安排的临时应急性工作经费,由部门申请各副区长审批。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组织,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竣工财务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报告,经区长监审批准后、分管区长审批核拨剩余款项。
七、超预算10%的工程,申请追加预算时,须附相关会议纪要、区长监审意见、立项文件、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由部门填报《审批表》,分管副区长审批。
附件:迎泽区财政项目资金审批表
2014年6月30日
抄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