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β00-1-2015-0002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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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25 | 更新时间: | 2015-01-06 |
文号: | 迎财字〔2014〕12号 | 关键字: |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文件
迎财字〔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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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且在《太原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货物类项目和政府投资5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要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在《太原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货物类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50万以上须经市财政局批准。
三、凡在《太原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服务、货物类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根据《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可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山西省财政厅公布的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目录范围内选择,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家评审费、招标文件印制费等费用由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区政府办公室的往来账户中按规定进行核算。
七、全区所有的招投标项目要统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开标大厅进行,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如自身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条件场所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安排,开标结束后,由项目单位将招标录像资料交回区财政局;如无开标条件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须租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开标大厅。
2014年6月30日
抄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