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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9-β00-1-2015-0001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已阅读: 33 更新时间: 2015-01-06
文号: 迎财字〔2014〕15号 关键字: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文件

 

迎财字〔201415号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参照《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6

 

  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              2014年6月16印发

 

 

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财行【201428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直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国(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均适用本办法。

    出国(境)培训的,按出国(境)相关制度执行。区委组织部组织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但食宿标准仍需按本办法标准控制,不得突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直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从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在年初编制预算时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详细编制培训经费预算,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培训费超支不得追加。确因预算不足或临时决定培训的,各单位必须按归口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1、对于临时机构举办的培训,财政不负担组织方培训经费;

    2、对于区级协会、学会等非预算单位举办的培训,财政不负担组织方培训经费;

    3、对于单位内部组织的一般性培训(如党务、业务培训等),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本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财政不另行安排。

    4、非本级举办的培训,财政不予负担组织方培训经费。

    5、培训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科目列支,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也不得将培训经费转嫁下属单位开支。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严格培训费开支范围。区级各单位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区级部门主办的培训一律不安排住宿。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区级部门主办的培训超过半天,但在一天之内的,可按照40//人标准安排一次工作餐(自助餐),并严格控制就餐人数。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优先选择辖区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在三星级以下会议定点饭店举办,原则上不得在三星级(含三星)以上饭店(酒店及高档消费场所)举办。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原则上不得集中发放笔、本、袋(包)等与培训无关的物品。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不得用公款安排到旅游景点等参观考察。

    区级各类培训均应在辖区内举办,确需赴区外培训的,需严格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条 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区级培训费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此标准为培训费开支标准的上限,不得突破;该标准不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培训经费预算的依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本地)情况,从严从紧安排食宿。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及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150

400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控制培训规模。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培训费用开支,净化开支范围。培训住宿只得使用标准间及以下客房,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礼品;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发放纪念品、礼品、文件包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严禁借培训之名发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印刷品、纪念册;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区级各单位举办的培训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外出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培训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培训费专项决算报备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区属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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