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义务人在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 (二)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四)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五)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一条
义务人在财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三)重大事项经费的分配情况; (四)重大物质招标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重要审计结果;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二条
义务人在人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 (三)公务员招聘录用的有关事项; (四)政府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时限; (五)救济的途径与时限; (六)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义务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内容: (一)处罚的主体; (二)处罚的程序; (三)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五)处罚结果; (六)救济的途径和时限; (七)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义务人在内部政务方面应当主动对内公开下列内容: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 (四)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五)内部审计结果;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中列明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