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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四)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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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13 更新时间: 2007-12-09
文号: 关键字: |迎泽区对外宣传报道取得新突破|
 
2007-12-09 15:10:29
第二十二条 
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三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开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即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做好笔录。
  
第二十六条 
政务内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性质或密级确认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政务内容,只能向权利人依法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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