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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三)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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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11 更新时间: 2007-12-09
文号: 关键字: |迎泽区对外宣传报道取得新突破|
 
2007-12-09 15:10:56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为原则。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设立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站;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并公开发行;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四)设立政务公开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五)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政务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处罚作出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行政处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公开内部政务的,以符合该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将拟定方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再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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