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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11 | 更新时间: | 2007-12-09 |
文号: | 关键字: | |迎泽区对外宣传报道取得新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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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15:10:56 |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为原则。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一)设立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站;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并公开发行;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四)设立政务公开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五)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政务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行政处罚作出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行政处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公开内部政务的,以符合该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将拟定方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再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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