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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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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26 更新时间: 2010-09-19
文号: 关键字: 突发公共事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我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本单位负责事件先期处置,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应急指挥;区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完善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工作机构,明确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街办(镇)、社区(村)应急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 
    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办(镇)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4)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街办(镇)应急预案。街办(镇)应急预案是街办(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5)迎泽区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所辖社区(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社会单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和措施。
    (6)迎泽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为应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划分见附件4)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区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组)是区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工作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街办(镇)机构

    街办(镇)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做好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1 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各街办(镇)及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和信息采集、分析、交流、预测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监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1.1 预测信息报告

    街办(镇)和有关部门预测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将预测到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接报后,及时汇总、分析预警信息,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街办(镇)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 小时内向市政府直至省政府和省级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4.1.2 预警信息发布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职责及时作出必要预警。
(1)预警等级。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等级、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方式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采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街办(镇)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上报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情况不明的要先报告已掌握的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 小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在事发后2 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
(2)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续报内容要有事件最新动态、处置情况等。
(3)报告形式。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电话、传真形式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利用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快捷、高效传输信息,实现信息报告规范化管理。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在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由相关专项工作机构、事发地街办(镇)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通报,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区政府救助的,区政府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区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和要求,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处置、先期处置、现场救援等工作。Ⅰ、Ⅱ级(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立即赶赴现场,在市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报告请示上级政府的同时,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和抢险工作。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街办(镇)主要行政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和抢险工作。区应急办、专项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反应。
    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需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区政府迅速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积极做好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工作。 
4.2.5 指挥与协调 
    凡是市政府处置的,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由区政府专项工作机构或区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区应急办协调,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区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分工如下:
    区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人武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驻地武警部队、区安监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区卫生局、区地震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街办(镇)
    主要职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工程、交通运输等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食药监分局、区农委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局、公安迎泽交警一、二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驻地武警部队
    主要职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安置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区人防办、街办(镇)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 
(7)社会动员和疏散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街办(镇)、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综合信息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办
    成员单位:相关街办(镇)和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0)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新闻中心
    成员单位:区应急办、相关街办(镇)和部门
    主要职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1)涉外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区台办、区民族宗教局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相关事宜,接待新闻媒体,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救援、考察。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相关专项工作机构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街办(镇)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政府配合省、市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3.3 恢复重建 
    在上级政府的部署和领导下,区政府积极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为: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专业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骨干力量,有关部门要做好专业队伍组织保障。预备役民兵为救援的重要力量,区人武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队队保障方案。各街办(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街办(镇)、社区(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区部队和武
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专门预算、专款专用。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审计部门要进行监管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设工作,会同区商务、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资金储备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供应。各街办(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办(镇)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负责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住房和建设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监、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与市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保证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结合实际,采用桌面模拟、实地演练等多种形式对相关预案进行检验、完善,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街办(镇)要通过教育培训、现场咨询、发(播)放音像制品、图书、黑板报、展板、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组织实施。全区各有关部门、街办(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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