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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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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17 更新时间: 2008-04-26
文号: 关键字: 山西省,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机关各处室均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处室的信息报送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技术中心负责网上内容加载和维护管理。山西政报负责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的刊发。档案资料中心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做好政府信息查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在省政府网站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由人事处负责。
  (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秘书六处负责。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公务员招考、日常工作动态、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信息。
  1、领导讲话由秘书一至五处负责。
  2、政府会议信息由会议处负责。
  3、通知公告公示由秘书六处负责。
  4、公务员招考、人事任免由人事处负责。
  5、日常工作动态由综合处负责。
  6、应急管理由应急办负责。
  (四)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公开征集事项、重要督查报告等信息。
    1、政府工作报告由研究室负责。
  2、公开征集事项、重要督查报告由督查处负责。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报。
  (二)省政府门户网站。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经过保密审查、处长审查、分管秘书长审批后,提供给工作组;工作组按类别编码,报工作组组长签发后,10日内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本机关公共查阅室设在资料中心,由资料中心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工作组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组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做好全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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