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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五)监督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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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19 更新时间: 2007-12-09
文号: 关键字: |迎泽区对外宣传报道取得新突破|
 
2007-12-09 15:09:58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对各义务人的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各义务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四)通过民主议政日,向权利人以发放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政务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六)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部门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公开虚假政务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义务人隐匿、提供虚假的政务内容,给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构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义务人进行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监察部门或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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